帮助中国企业成功撤销海外竞争对手的临时禁令和抢注商标

 

 

浙江某企业集团2013年7月来德国参加行业展会时,遭遇澳大利亚竞争对手对客户集团下两家公司几十款产品基于反不正当竞争(外观设计模仿)而提请德国地方法院签发的临时禁令。该企业委托我所帮助其处理上述纠纷。通过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针对临时禁令的异议程序,我所成功帮助客户撤销了竞争对手针对客户集团下第一家公司所有产品的临时禁令,并撤销了竞争对手针对客户集团下第二家公司除一件产品外的所有其他产品的临时禁令。

该企业集团2014年7月来德国再次参加该行业展会时,再次遭遇该澳大利亚竞争对手对客户集团下第三家公司一系列产品基于反不正当竞争(外观设计模仿)而提请德国地方法院签发的临时禁令。该企业再次委托我所帮助其处理上述纠纷。通过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针对临时禁令的异议程序,我所再次成功帮助客户撤销了竞争对手针对客户集团下第三家公司所有产品的临时禁令。

2013年9月该客户也委托我所将其在中国及海外某些国家已经使用的某标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申请注册为欧盟商标。在客户欧盟商标申请(EUTM 012117917)的异议期内,收到了他人依据在先欧盟商标(EUTM 011835964)于2014年1月提起的异议。

经查询分析后,我所发现是之前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竞争对手利用关联公司对我所客户已经使用的标识在欧盟地区进行了抢注。

认真分析后,我所认为客户当前所处的境地并不理想。一方面,该竞争对手在先商标的异议期已经届满;另一方面,我所客户在欧盟范围内并未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或经使用而获认可的非注册商标。鉴于商标的地域属性,我所客户无法通过商标异议程序也难以通过基于相对注册障碍的商标无效程序来撤销对方的抢注商标。

因此我所建议客户,尝试以竞争对手恶意抢注为由,提起针对该在先商标的无效程序。我所明确告知客户欧盟知识产权局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且由于客户之前缺乏对其标识使用证据的及时搜集整理,其所能提供的对争议标识的使用证据(包括在欧盟境内和境外)较有限,单纯通过商标恶意抢注的无效程序,恐难充分维护客户的利益。但是通过对竞争对手在先商标效力的质疑,一方面可以威慑对手以其在先商标权为由提起针对我所客户的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通过无效程序施压来阻却对手对其在先商标的真实使用,待5年的使用宽限期届满,我所客户则可依据竞争对手的在先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为由提起针对该在先商标的撤销程序。

在基于恶意抢注而提起的商标无效程序及之后的申诉程序中,如我方所料,欧盟知识产权局并未认定竞争对手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但是截止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做出之时,距离竞争对手在先商标注册日已超过4年。客户采纳我所建议,就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程序中尽量控制相应人力和资金投入,诉讼推进的目的主要是继续威慑竞争对手对其商标在欧盟地区的使用,以待5年使用宽限期的届满。

在竞争对手的在先商标注册日超过5年之时,我所即刻以该在先商标连续5年未真实使用为由,代理客户于2018年11月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该在先商标的撤销程序。在撤销程序中,竞争对手果然未能向官方递交其真实使用在先商标的证据,欧盟知识产权局最终于2019年3月做出撤销竞争对手该在先商标的决定。

鉴于竞争对手的在先商标已经被官方撤销,我所代理客户要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在针对我所客户欧盟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中驳回竞争对手的异议,推进我所客户欧盟商标的申请程序。最终,我所客户的欧盟商标于2020年3月成功获得注册,有效维护了其在欧盟地区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