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17日,德国慕尼黑
德国专利商标局于2014年4月15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一篇《关于黑白商标处理的提示》。
该提示原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欧盟各国商标局的实践应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发起的趋同项目框架之内进一步被统一。为此,在各种不同的项目中,为实现统一实践的各种原则被发展起来。
这些项目之一涉及黑白(文字)图形商标较之同式样彩色标识的处理问题。就此被发展出的共同原则改变了一些商标局自己一直以来的实践。相反地,对德国专利商标局而言,这些共同原则恰恰与一直以来的实践相吻合。
这一项目涉及的领域有“优先权”(《德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结合《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款第一项),“双重相同性”(《德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变化形式的使用”(《德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对优先权或者标识的双重相同性的审查取决于其“相同性”。为了解释该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以下共同原则被约定:
• 一项在先黑白(文字)图形商标原则上和与之同式样的彩色标识不相同。
• 例外:颜色差别太小,以致普通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
• 也就是说:在需要判断两个标识是否相同的情况下,对在先商标的保护主要局限于黑白的呈现方式。
重要的是:这些共同原则涉及优先权和双重相同性,但并不涉及《德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商标相似性”。就这一点而言,与以前一样:
• 对黑白注册商标的保护包括其所有的彩色呈现方式。
• 例外:正是基于这种颜色赋予了标识特殊的图像效果。
就“变化形式的使用”而言,也与以前一样适用以下原则:
• 对某黑白(文字)图形商标以不同颜色形式进行使用(以及反之)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该变化后的标识没有改变原商标的标志性特征。
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请见《共同实践原则》: http://www.dpma.de/docs/marke/grundsaetzedergemeinsamenpraxis-konvergenzprogramm.pdf
重要的结果以及实例被概括在《共同声明》中,请见:http://www.dpma.de/docs/marke/commoncommunicationdewithoutannexfinal.pdf
解释性说明可以在《常见问题与解答》中被找到:http://www.dpma.de/docs/marke/faqdeutschatdpmafinal2.pdf
该新闻原文,请参见:http://www.dpma.de/service/dasdpmainformiert/hinweise/schwarz-weissemarke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