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3: 欧盟各商标局发表关于适用IP Translator判决的公报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5月3日,德国慕尼黑

 

昨天,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和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在其各自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如何解释和适用IP Translator 判决(案号C-307/10)的共同公报。自2012年6月欧洲法院就IP Translator 一案做出判决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和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就如何对尼斯分类的标题进行解释的问题在多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此次公报即为上述讨论的初步成果。

该公报就欧盟各商标局在该判决做出之前和之后、当包含了一个或几个类别的完整类别标题时,如何解释各自国内商标和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带了六个用以说明细节的附件表格。

该公报的主要内容由我们翻译如下:

 

公报首先回顾了IP Translator判决的三个要点:

1.       2008年10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第2008/95/EC号指令应当被解释为:它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足够清晰、准确地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以使相关负责机构和经营者仅仅以此为基础就能确定商标所赋予的保护范围。

2.       第2008/95/EC号指令必须被解释为:该指令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该指定足够的清晰、准确。

3.       一件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的所有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请是包含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只包含其中的一些。如果申请只涉及其中的一些商品或服务时,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该类别中哪一些商品或服务是打算被涵盖的。

 

该判决对欧盟各商标局(包括OHIM和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的实践均有影响,并要求对尼斯分类表中的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进行趋同解释。考虑到各商标局受其国内法、国内法院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在先公告的约束这一事实,欧盟内确实存在着就如何协调实施该判决确立的判例法进行合作以保证法律的可确定性(无论对于各主管机构或是当事人而言)的意愿和需求。

关于上述判决的第一个要点,欧盟各商标局正在共同努力,以期就判决确定的在指定商品和服务时“清晰”和“准确”的要求以及创设一套可适用于各国分类实践的共同准则达成共识。

关于第二个要点,欧盟各商标局正在共同努力以确定尼斯分类表中的类别标题的哪些概括说明根据上述“清晰”和“准确”的标准可用来进行分类。欧盟各商标局将就哪些概括说明可用来进行分类达成共识。该共识一旦达成,将即时予以公报。

关于第三个要点,欧盟各商标局已共同确定了一份概要(详见附件),该概要列明了各商标局处理关于实施上述判决的具体问题的相关做法。该概要包括了以下问题:

·         反映了欧盟各商标局在该判决做出之前和之后、当包含了一个或几个类别的完整类别标题时,如何解释各自国内商标和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详见附件表1和表2)。

·         包括了各商标局在其登记簿、公告和证书上如何记录申请人关于尼斯分类表标题及按字母排序列表的意愿的信息(详见附件表3)。

·         各国商标局在该判决做出之前和之后、当包含了一个类别的完整类别标题时如何解释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详见附件表4)。

·         OHIM在该判决做出之前和之后、当包含了一个类别的完整类别标题时如何解释各国国内商标的保护范围(详见附件表5)。

·         在该判决做出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当其包含了完整的一个或几个完整类别标题时,申请人如何获得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详见附件表6)。

欧盟各商标局重申了他们关于在这一问题上继续加强合作的承诺,其目的在于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从而使得审查员和当事人都能够从中获益。

一个首要的、具体的目标是一份经协调的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的列表。该列表将以一中可视的、分层的结构呈现,使得用户能够很容易地找到与其所需要的保护程度相符合的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并将在相关的分类工具软件/程序(如TMClass)中得到应用。

该分层结构仅用于行政管理之需,并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后果,但这是一个综合的、动态的分类工具,包括了被一致接受和认可的术语,当用户在确定商品和服务的描述时,为用户提供了更高的可确定性。这将有助于申请人遵守IP Translator判决关于“清晰”和“准确”的要求。

 

六个附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表1:各商标局对于在IP Translator判决做出之前提交的、包含了尼斯分类表内完整的一个或几个类别标题的商标申请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该表中列明了三种解释方法:第一种是将其解释为指定了该类别所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第二种采取字面解释方法,认为仅指定了该标题通常的字面涵义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第三种则是前两种的综合,既包括了字面解释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也包括了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表2:各商标局对于在IP Translator判决做出之后提交的、包含了尼斯分类表内完整的一个或几个类别标题的国内商标申请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该表中对解释方法的分类和表1相同)

表3:在IP Translator判决做出之后,各商标局如何在其登记簿、公告和证书上反映申请人关于类别标题和/或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的意愿(表中列明了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所有申请的或登记的商品和服务将被逐个列明;第二种是给出对字母排序列表的适用版本的参考说明)

表4:在IP Translator判决做出之前和之后,各商标局对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该表中对解释方法的分类和表1相同)

表5:在IP Translator判决做出之前和之后,OHIM对欧盟各成员国国内商标的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当其包含了尼斯分类表内完整的一个或几个类别标题时)

表6:在IP Translator判决做出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当其包含了完整的一个或几个类别标题),申请人应如何在各商标局获得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该表中列明了三种做法:第一种是补充提交一份声明;第二种是通过电子选项框的形式进行选择;第三种是逐个列明其所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该公告全文,请参见:http://oami.europa.eu/ows/rw/resource/documents/OHIM/EUTMDN/common_communication_12042013_en.pdf

IP Translator判决概要,请参见:http://huasun.de/cn/node/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