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3: 欧专局发布关于提前处理请求的通知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3月13日,德国慕尼黑

 

2013年2月27日,欧洲专利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欧专局2013年2月21日关于提前处理请求的通知”。该通知由我们翻译如下:

(为方便叙述,在正文中使用以下法律文件的简称:欧洲专利公约——EPC;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EPC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PCT实施细则)

 

  • I.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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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近年来,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收到的提前处理请求的数量呈上升趋势。鉴此,并由于第J 18/09号决定的影响,欧专局收到大量关于其在此类问题上具体如何操作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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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本通知的第二部分主要关于Euro-PCT申请(以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国际申请)的提前处理请求的生效要求。第三部分主要关于在欧洲阶段提出上述请求的结果。第四部分为其他相关事项。最后第五部分则给出若干实例以加深对程序的理解。本通知进一步厘清了Euro-PCT指南中的提前处理请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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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提前处理请求

3. 只有在PCT第22条和第39条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后,指定局/选定局才会开始处理国际申请。这一时间限制分别根据PCT第23 (1) 条和第40 (1) 条适用于指定局和选定局。

4. 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所适用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申请日(如要求优先权,则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根据EPC实施细则第159 (1) 条,以及PCT第22 (3) 条和第39 (1)(b)条)。因此,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时将不会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开始处理国际申请。但是作为例外,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开始处理申请的时间提前。即申请人应根据PCT第23 (2) 条或第40 (2) 条向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欧专局请求提前处理(见以下第5点),并满足请求生效的相关要求(见以下第6-7点)。

5. 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均可向欧专局请求提前处理申请。对于该请求在措辞上并无特别要求,但申请人必须明确表达其希望其申请在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得到提前处理的意愿。为免疑义,欧专局在此建议申请人在请求中指明PCT第23 (2) 条或第40 (2) 条(如适用)。

6. 申请人提起的提前处理请求只有在满足EPC实施细则第159 (1) 条规定的下述要求(即与31个月期限届满时的要求相同)时该请求方为有效:缴纳申请费(包括关于费用的实施细则第2 (1) 条第1a项规定的当申请超过35页时的其他费用)、提交翻译(如果根据EPC第153 (4) 条要求需提交翻译)、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以及缴纳检索费用(如果根据EPC第153 (7) 条要求需起草补充欧洲检索报告)。

7. 具体应符合EPC实施细则第159 (1) 条规定的哪一项要求则取决于提起提前处理请求的日期,因为在此种情况下,缴纳指定费用(EPC实施细则第39 (1) 条)和年费(EPC实施细则第51 (1) 条),以及提出审查请求和缴纳审查费用(EPC实施细则第70 (1) 条)的期限都有可能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尚未届满。因此,只要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上述期限中的任何一项仍未届满,则该请求有效,而无须考虑前述要求是否被满足(EPC第153 (2) 条,PCT第11 (3) 条)。

8. 据此,EPC实施细则第159 (1) 条的要求是否需要满足将视情况而定,因为这取决于相关的国际申请(以上第6点)和提起提前处理请求的日期(以上第7点)。因此,这些要求将在下文中简称“必要条件”。

 

III. 有效的提前处理请求所产生的结果

  • 9. 如果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进入欧洲阶段的必要条件已经实现,则该请求有效,Euro-PCT申请将从该请求提起之日起开始处理(与一般的在31个月期限内满足EPC实施细则第159条规定的必要条件、且未请求提前处理的进入欧洲阶段的Euro-PCT申请采用相同方式处理)。从该日起,国际阶段结束,欧专局成为指定局/选定局。进一步而言,由于以有效的提前处理请求提前了申请处理开始时间,因此自该日起不能再根据EPC实施细则第159 (1) 条主张31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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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有效的提前处理请求所产生的结果有以下几点尤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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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EPC实施细则第70 (1) 条所规定的提起审查请求和缴纳审查费用的期限以及EPC实施细则第39 (1) 条所规定的缴纳指定费用的期限在有效的提前处理请求之日尚未届满,且上述行为未在期限内实施,则欧专局将发出一份通知,告知申请人其所丧失的权利(根据EPC实施细则第112 (1)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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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从提前处理请求生效之日起,缴纳年费的截止日期将根据EPC实施细则第51 (1) 条确定。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缴纳费用,且在之后的六个月内仍未缴纳(根据EPC实施细则第51 (2) 条规定,包括额外费用的缴纳),则欧专局将发出一份通知,告知申请人其所丧失的权利(根据EPC实施细则第112 (1)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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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确定提前处理请求有效之后,欧专局将会根据EPC实施细则第161/162条直接发出一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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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提前处理请求生效之日起,申请人可以提起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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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提前处理请求生效之日起,任何后续的根据PCT实施细则第90bis条做出的撤回都不影响欧洲阶段程序的进行(PCT实施细则第90bis.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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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如果在提前处理请求之日有任何一项必要条件未被满足,则该提前处理请求只有在全部必要条件被满足之后方可生效。只有在提前处理请求生效之日起,该件申请才正式进入欧洲阶段,并且和其他进入欧洲阶段的Euro-PCT申请以相同的方式处理。

 

IV. 其他注意事项

  • 12. 提前处理请求生效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不得通过在欧专局所设的账号进行自动结账,因为这样会导致费用在31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才会完成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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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如果根据EPC实施细则第159 (1) (h) 条申请人被要求提交展会证明而未提交,这一情形并不影响提前处理请求的生效,但是会对进入欧洲阶段后欧专局对在先技术的范围界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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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如果权利请求多于十五项,则超出部分的权利请求费用只需根据EPC实施细则第162 (2)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缴纳即可。即缴纳这部分费用并不是提前处理请求生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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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如果提起提前处理请求的申请人不仅希望该申请能够得到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处理,还希望开始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即便此时EPC实施细则第70 (1) 条规定的期限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尚未届满,根据EPC第94条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有效的审查请求(包括缴纳审查费用),因为审查只有在审查请求确认有效之后才会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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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此外,如果向欧专局提起的审查请求早于欧专局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如适用),则审查只有在收到申请人希望继续申请程序的明确表示和对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回复(如有要求)时才会开始进行。申请人可以放弃此项被询问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权利,即申请人可以在表格1200第4.2栏中表明这一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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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如果欧专局作为指定局,而国际局尚未将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ISR)和国际检索机构书面意见 (WO-ISA)转发至欧专局,则申请人可以(但不是必须)向国际局请求向欧专局转发上述文件。如有需要,欧专局将会自行向国际局提出上述请求(PCT实施细则第44bis.2(b) 条,第47.4条)。在欧专局作为选定局而国际局尚未将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机构书面意见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及其附件转发至欧专局的情形下,上述做法也同样适用(PCT实施细则第73.2 (b)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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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实例讲解(略,如需参考,请见原文链接)

 

 

 

欧专局该通知原文,请参见: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30227.html

欧专局J18/09号决定,请参见: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11/10_11/10_4801.pdf

Euro-PCT指南相关部分,请参见:http://www.epo.org/applying/international/guide-for-applican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