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2年11月15日,德国慕尼黑
德国专利商标局目前有六大“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 合作专利局,分别为: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专利局(JPO)。德国专利商标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PPH试点项目开通于2012年1月23日,为期两年。必要时,项目期限可以延长。在PPH试点项目框架内, 应申请人的请求,已被首次申请受理局(OFF)认定为可授权的专利申请可以在后续申请受理局(OSF)进入简易程序,获得加快审查。
昨天,德国专利商标局公布了题为“更快更简单地申请专利:'专利审查高速路'未来的便捷化”的新闻通告,进一步简化了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PPH申请的程序。今后,在PPH试点项目框架内, 应申请人的请求,已被先前申请受理局(OEF)认定为可授权的专利申请可以在作为后续申请受理局(OSF)的德国专利商标局进入简易程序,获得加快审查。这里的先前申请受理局必须是德国专利商标局PPH合作局中的一个。
申请人必须用德语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PPH的加快审查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现在为所有PPH合作专利局提供了统一的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该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文件。
德国专利商标局昨天公布的题为“更快更简单地申请专利:'专利审查高速路'未来的便捷化”的新闻通告的全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随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新方针的颁布,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为的是使参加专利审查高速路的各个国家专利局的程序更加国际标准化。这样一来,专利申请人在参加专利审查高速通路程序时就享有大量的便捷。
“我们提升了现有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的用户友好度。我们通过新举措采纳了很多用户的建议和意见并将其融合进既存的方针办法中。由此我们想要发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即我们是为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工作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Cornelia Rudloff-Schäffer如是说。
今后在专利审查高速路框架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加快审查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专利申请人已经在我们六大PPH-合作专利局中的一个或多个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德国专利商标局PPH-合作专利局中的一个认为(申请人)至少有一个权利要求是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对德国专利商标局PPH申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进行在先审查的专利局的工作结果(在先审查原则/所谓的Mottainai模式),而这一工作结果并不强制性要求是首次申请的审查结果。这样一来,究竟哪一个专利局的工作最快这样的战略性考虑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另外,PPH-申请可基于的(审查)工作结果的数目就更大了。德国专利商标局和之前一样,在专利审查高速路程序框架内不受其他专利局署决定的约束。
另外,德国专利商标局还平衡统一了“权利要求对应”的定义。由此德国专利商标局比方和日本专利局(JPO)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现在就在一个统一定义的基础上工作了。相应的程序也因更加统一而方便专利申请人。比方说德国专利商标局将来可能接受机器翻译。此外德国专利商标局现在还为所有PPH-合作专利局提供了统一的申请表格。